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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投档信息报送的通告

作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本站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0日 收藏

  现就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补贴产品”)和中央农机新产品、省级农机补贴产品和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产品(以下简称“新产品”)投档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

  (一)报送的产品应符合《2018-2020年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2020年调整)》(附件1)。

  (二)被农业农村部或我省取消补贴资格的农机产品不得报送。

  (三)已导入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且符合补贴要求的产品(附件2),不需要重新投档。

  二、报送条件

  (一)报送的补贴产品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并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采信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6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资质采信试点产品和新产品(具体范围见附件3)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2.提供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定型鉴定报告(应至少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

  三、报送要求

  (一)本次归档采用网上申报方式,通过登录“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以下简称“投档平台”,网址:http://td.sxwhkj.com/)进行投档信息填报,已在该平台注册的企业无需重复注册,只需将企业信息完善后推送“浙江省”即可,具体操作方法见“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企业操作说明”(附件4)。

  (二)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要求,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生产企业需签订企业投档承诺书(附件5),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上传至投档平台。

  四、报送步骤

  (一)投档信息填报。

  1.农机生产企业根据投档平台及补贴额一览表相应要求,真实、完整的填报有关信息,并上传鉴定(认证)报告、检验报告、铭牌照片、产品照片,对鉴定报告、检验报告中无法体现的主要参数与配置还应提交其他证明文件,所有上传的资料照片应清晰可辨,铭牌照片应为铆接在成品上的实物拍摄。

  2.中央农机新产品应根据投档平台要求,在产品完善时上传以下材料:

  ①实用新型、整机发明专利和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价证明之一;

  ②由浙江省内县级及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出具的《中央农机新产品实地验证表》(附件6);

  ③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安全合格证明。

  ④标准化设施大棚产品还应提交近3年在我省的业绩清单、生产能力证明、省内售后服务网点证明材料。

  3.植保无人机应根据投档平台要求,在产品完善时上传以下材料:

  ①无人机操作培训考核能力证明;

  ②产品已接入云系统证明;

  ③省内售后服务网点证明材料;

  ④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明。

  (二)合理确定产品投档档次。农机生产企业依据机具的性能、结构、基本配置和参数,按照《2018—2020年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2020年调整)》、鉴定机构发布的所属品目信息和全国农机试验鉴定信息服务平台传输信息合理选择投档产品所属品目与档次,投档企业不得随意变更品目。

  (三)信息推送。完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后,选择推送“浙江省”,并根据浙江省投档要求进行产品完善与上报。

  五、报送时间

  浙江省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自主投档平台开放时间自即日起至10月31日,我厅将于5月底前组织开展第一批归档信息审核,全年归档信息审核不少于3次。

  联系电话:0571-86757800。投档平台操作咨询电话:0351-7631342。

  附件:1.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2020年调整稿)附件1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2020年调整稿).xlsx

  2.已导入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且符合条件的产品列表附件2已导入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且符合条件的产品列表.xls

  3.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资质采信产品及新产品范围附件3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资质采信产品及新产品范围.xls

  4.浙江省自主投档平台企业用户操作说明附件4浙江省自主投档平台企业用户操作说明.docx

  5.企业投档承诺书附件5-企业投档承诺书.docx

  6.中央新产品实地验证表附件6中央新产品实地验证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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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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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地址: http://www.zj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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