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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开展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的通知

作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本站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1日 收藏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机〔2020〕2号)和《广东省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9〕428号)要求,加快我省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我省定于2020年起开展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全省所有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县(市、区)实施,对机主报废老旧农机给予适当补助。广州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机具种类

  补贴报废农机种类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

  四、报废条件

  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报废技术条件,相关报废农机的使用年限为:拖拉机10年(小型)、15年(大中型)、拖拉机12年(履带);自走式联合收割机12年;水稻插秧机8年(手扶式)、10年(乘坐式);机动喷雾(粉)机10年;机动脱粒机8年;饲料(草)粉碎机10年(≤18kW)、12年(>18kW);铡草机10年。

  补贴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严重残缺,改装、拼装或来历不明机具不予受理。

  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农机,允许申请报废补贴。

  五、补贴标准

  补贴资金从我省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中央财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按《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机〔2020〕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广东省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在实施过程中如补贴额与相邻省份相差超过30,由省农业农村厅视情况适当调整。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开展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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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地址: http://dara.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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