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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财政厅 本站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1日 收藏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机)局(委)、财政局,扩权试点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机)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大力提升我省农业机械化水平,夯实我省农业发展的基础,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容: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指导意见。附件1、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12大类40个小类104个品目)附件2、四川省重点血防区名单(共35个)附件3、芦山地震灾区县名单(共21个)附件4、四川省藏区县名单(共32个)附件5、XX年度XX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4年4月21日

  附件: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指导意见

  为实施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效应,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指导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我省农业机械化水平为主要任务,全面协调推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业机械化。既要注重突出重点,优先向粮食和优势特色农产品主产区、耕种收关键薄弱环节以及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民合作社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又要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大、中、小、微农业机械的应用,全面推进平原、丘陵、山区、血防重疫区及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既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补贴政策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便民利民,切实保障农民购买农机的自主选择权,保护农民权益;又要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机具,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四川省所有农牧业县。

  (二)补贴资金规模。根据财政部、农业部下达的中央资金规模和批次情况以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在县(市、区)申报、市(州)审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条件和发展重点等因素,结合各地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省级资金根据实际情况主要用于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的累加补贴和工作经费补助。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农业厅根据农业部有关要求,结合四川实际确定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它机械等12大类40小类104个品目(详见附件1)。同时,根据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四川省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需要,将对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进行调整,并及时通过四川省农业厅门户网站(http://www.scagri.gov.cn/,下同)对外公告。各地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对本地农机化发展关键环节急需的机具品目敞开补贴,满足所有申购者的需求。

  (二)补贴机具确定。补贴机具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已纳入四川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属国家支持推广目录申报范围的必须已进入国家或四川省支持推广目录,不属国家支持推广目录申报范围的必须已进入企业所在地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简易保鲜贮藏设备和农业生产大棚结构等,可采取先建后补的操作方式。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对缺少出厂编号或没有牢固装订铭牌的生产企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取消其补贴资格。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重点血防区(名单见附件2)主要农作物耕种收及植保等大田作业机械和芦山地震灾区(名单见附件3)补贴标准适当提高。补贴额一览表将通过四川省农业厅门户网站对外公告。藏区县(名单见附件4)省级累加补贴资金包干安排到州,由州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累加补贴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化情况,对补贴额过高的机具要第**时间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农业厅书面报告。农机购置补贴产销企业要及时向所在地农业(农机)部门报告补贴额过高的机具。政策实施过程中一旦出现过高补贴额情况,农业厅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并在全省统一按调整后的补贴额执行。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购机者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水稻插秧机、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大中型农业机械要优先补贴农民合作社、农机大户和种粮大户。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利用预拨资金兑付补贴。

  对单个购机户、农民合作社等不同类型的补贴对象享受补贴购置产品的数量和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确定。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对补贴对象申请购买机具数量较多、补贴金额较大的,要进行重点审查。

  五、经销商的公布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农业厅将通过四川省农业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各地应在购机补贴申请办理点公告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供购机者自主选择。各级农业(农机)部门按照部省有关规定加强对产销企业的监管。

  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六、补贴方式

  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购机者持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书自主到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处购机,按照有关要求办理资金兑付手续,财政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购机者账户。补贴对象为农牧渔民的,补贴资金原则上通过“惠农一卡通”账户兑付给购机者。对单台补贴额较小的机具,允许先购机后申请补贴,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自主确定,并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七、部门职责

  (一)县级农业(农机)部门的职责。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牵头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办理补贴手续;对补贴对象购机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兑付;收集、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政策咨询;受理各方举报和投诉,并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开展补贴实施情况的总结等。

  各地要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充分发挥乡镇有关方面的作用,结合本地实际,依托具备条件的乡镇农业(农机)、财政部门办理购机补贴相关工作,具体办法由各地自主确定,并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二)县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县级财政部门是补贴资金兑付和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参与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办理补贴手续,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等。

  (三)市级农业(农机)部门的职责。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要求,制定本市(州)购机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对所辖项目县(含扩权强县,下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受理本辖区内涉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举报和投诉,并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督促企业做好机具供应及售后服务工作;开展补贴实施情况的总结等。

  (四)市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将中央和省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到县级,并对县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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