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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财政厅 本站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1日 收藏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农业(农机)、财政、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补贴资金安排、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接受监督。同时,强化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报上级农业(农机)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信息公开、购机核实、归档立卷以及必要办公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与支持。严禁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通过政策实施,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丘陵山区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各地根据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促进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全部使用统一的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各地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便民利民、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程序。对先建后补的产品,要制定专门的办法,严格加强监管。加大对购机情况核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确保兑付和结算进度高于时序进度。

  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四)公开信息,阳光透明。各地要按照部省有关要求,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务求宣传实效。

  市、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要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及时将实施方案、工作程序、补贴经销商名单、资金规模、咨询服务及举报电话等信息在各地政务网站上和购机补贴办理点公告,方便广大农民群众查询和查看。定期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2014年年底前,各级农业(农机)部门须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开通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免费提供服务,确保专栏有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含合作社和其它补贴对象,下同,格式见附件5)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农业厅将市级农业(农机)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市级农业(农机)部门也要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

  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

  (五)严肃纪律,强化监管。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中央和省级的纪律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要及时逐级上报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

  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特别是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对于先建后补的产品,要逐项验收、做好台帐,确保不出现虚假兑付和重复兑付补贴资金。逐台核实、逐项验收的产品范围和核实方式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和兑付、补贴对象、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财政厅、农业厅。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农业厅监督电话:028-85505693、028-85505751,财政厅监督电话:028-86725985。

  市、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可暂停补贴资格。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各级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向上级农业(农机)部门报告,农业厅将按规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

  (六)强化考核,注重实效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绩效考核,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把制度建设、政策宣传、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防控、投诉处理、执行实施、实施效果等作为绩效的主要内容。实行由省考核市(州),市(州)考核县(市、区)的方式,采取实地抽查与查看资料相结合,对照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多少进行排序,评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经公安、检察、监察、审计、财政监督等机构查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考评结果将作为购机补贴资金、工作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考评得分排名靠后的市县,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并责成其进行整改。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分别在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送农业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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