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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广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本站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1日 收藏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渔牧场)职工、农民合作社、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加快发展甘蔗生产机械化,制糖企业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机服务组织购买的甘蔗种植机、甘蔗收获机、大中拖、喷灌机、微灌设备纳入补贴范围。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或按申请补贴指标先后顺序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补贴对象可以在全区范围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二)补贴数量

  每个自然户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原则为1台(套)(拖拉机含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增氧机、投饵机分别不超过6台;太阳能杀虫灯不超过4台;喷雾机不超过2台;水泵不超过2台)。

  规模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的重点农作物生产、农产品烘干与加工,以及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但是,补贴机具数量应与其开展农业生产或经营服务的面积和规模等相匹配,不能超过实际需要的数量。

  一机多用机具只能按1台(即一种功能)补贴,不能重复补贴。

  五、补贴机具经销商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自治区农机局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名单,各级农机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严格规范操作,守法诚信经营,自觉遵守各项规定,销售产品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

  提倡区内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六、实施程序

  各市、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制定的具体实施程序应符合农业部开发的“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

  补贴对象按照规定程序向补贴机具经销企业购买补贴机具,才能享受补贴资金。在本年度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补贴对象购买补贴机具的,需到当地农机局申请、登记,待系统启用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1、申请、核发《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申请人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农民合作社、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营业执照原件、农补网“一卡通”存折或其他银行存折帐号到县级政务中心农机购置补贴审批窗口提出补贴购机申请。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采取公开摇号或按先后顺序等方式确定补贴对象。规模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购机补贴数量超过普通农户限购数量时,需另行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及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确定拟补贴对象后,登录“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输入申请人相关信息,同时登记并保存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和存折帐号(不录入系统);生成并打印《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和《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申请人签字和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盖章后发给申请人。

  2、购机。申请人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在有效期内到自治区农机局公布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处议价购机。购机同时,经销商必须登录“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输入已销售补贴机具相关信息,向购机者全价开具正规税务购机发票(在备注栏内列明应补贴款金额,如增加配件,需注明清楚相应金额),上传人机合影照片、购机发票原件扫描图片,提供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属于实行登记管理且整机出厂的机具,必须同时打印有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并与整机铭牌上标注相一致),并打印《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一式三份交给购机人。

  3、办理登记备案、验机。购机者带上所购机具和产品《合格证》,持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农机部门验机后在发票原件背面做已验机标记后退还购机者)、《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购机者本人农补网“一卡通”存折或购机者本人其他银行存折帐号(复印1份)到所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办理登记备案、验机手续。

  4、公示、兑付购机补贴款。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拟拨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名单在其所在的村进行不少于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已通过登记备案、验机手续的拟补贴机具相关材料(包括《结算申请报告》、《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附补贴对象的联系电话和存折帐号)、《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等)汇总统一送县(市、区)财政局审核。县(市、区)财政局对农机部门送来的购机补贴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由县(市、区)财政局按规定把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补贴对象农补网“一卡通”存折或购机者本人其他银行存折帐号上。

  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主管部门至少要按月提交相关材料,财政部门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工作,确保兑付进度高于时序进度。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将已结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5、退货规定。符合农机产品“三包”之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款尚未发放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并及时告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县(市、区)财政局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款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机具经销商方可退货。对补贴款已发放的,购机者须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款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机具经销商方可退货。予以退货后,补贴机具经销商须及时告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在“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对退货的指标确认书进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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