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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广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本站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1日 收藏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市农机局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补贴投诉调查处理督办等工作。

  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工作重要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接受监督。同时,强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对补贴工作重大问题,须由集体研究,经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报市农机局审核备案。

  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要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保证农机部门政策宣传、核验机具、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大力扶持种粮大户、种蔗大户实现全程机械化,通过大户实现全程机械化的示范引导,调动广大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购置水稻、甘蔗种植、收获机械的积极性,加快推进我区水稻、甘蔗生产机械化发展。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农机局《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补贴指标确认书和政策告知书不得明示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等信息。严禁强行向购机者推荐产品,严禁经销商销售不符合标准配置(以产品鉴定检测报告为准)的机具,严禁经销商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对不及时录入信息、没有正当理由不帮申请人录入供货信息、刁难农民、额外收取费用的经销商,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停止其销售的补贴产品办理补贴手续。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务求宣传实效。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前,须公示享受补贴的对象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对象信息(格式见附件5)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享受补贴的对象信息包括:姓名(单位名称)、所在乡镇、村组(或所在地址)、机具品目、生产厂家、购买机型、购买数量、经销商、单台销售价、单台补贴额、补贴总额等不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2014年年底前,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须按规定开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免费提供服务,确保专栏有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以及自治区“七个坚决禁止”等有关规定要求落到实处。要严格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阳光操作。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市农机局要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加强对县级购机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工作,年度内集中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自治区结合全区各地督查情况,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区),在全区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报送自治区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前要完成机具核实,特别是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农机鉴定机构要规范鉴定行为,严把鉴定质量关。

  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市、县(市、区)财政局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认真履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审核拨付职能,对申领购机补贴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经审核无异议后,及时将补贴资金划拨到购机者农补网“一卡通”账户或购机者本人银行账号上。县(市、区)财政局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补贴机具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农机局。

  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要注重绩效考核评估,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要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自治区农机局。

  自治区农机局对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对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按规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该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则将其列入黑名单。

  对非法侵占补贴资金的,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

  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级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公告、印发宣传资料等,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宣传,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

  要高度重视补贴资金的结算兑付工作,在认真核查购机情况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结算频次,要及时将补贴资金打卡到户,让农民尽早获得补贴实惠。

  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督促农机生产经销企业保障补贴机具的质量,维护购机者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简报报送工作,将其作为项目宣传的重要窗口,不断提高信息报送质量。

  八、申报与总结

  各市、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根据本方案制定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县级实施方案报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备案,市级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农机局、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2014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各市农机局、财政局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

  附件:1.广西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式样)。3.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式样)。4.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式样)。5.2014年度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6.广西2014年第一批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项目县控制规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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